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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能提取账户余额 公积金按年提取不方便
时间:2008-05-09 10:17:5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洪敬谱
  合肥市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不得单独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者每月扣缴的公积金不能像以前一样直接划抵贷款月供,只能按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上一年扣缴的公积金。不少购房者反映——
     近来,安徽省合肥市一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有些郁闷,因为该市去年底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不得单独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与以往不一样的还有,购房者每月扣缴的公积金也不能再直接划抵公积金贷款月供,只能按年到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上一年扣缴的公积金。有关人士表示,有关方面在制定公积金管理政策时,应该从方便受益人提取使用的角度多考虑,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质疑为何不能提取账户余额
    今年3月,合肥市消费者赵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综合贷款。赵先生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上的3万多元余额用来还贷,被告知按照该市去年出台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公积金不能单独提取,今后每月扣缴的公积金也不能像以前一样直接划抵公积金贷款月供,只能按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上一年的扣缴的公积金。原来的余额只能依据单月扣缴公积金与公积金贷款月供的差额按年计算逐年提取。
    赵先生告诉记者,以前他的同事购房后,凭房屋购买合同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每个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划抵公积金贷款月供。
    赵先生说,他现在每个月单位和个人扣缴的公积金一共是1600元,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月供是2800元,按照现在的政策,他用公积金贷款的月供2800元要自己先垫付,一年后凭相关还贷材料才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上一年的公积金扣缴金额3.36万元以及原先账户余额内的1.44万元。“我账户上有钱,却不能提取,每月扣缴公积金,却得先垫付还贷,并且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提取,这实在不方便。”赵先生说。
    4月15日上午,记者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采访时,听到不少消费者抱怨新政策“不合理”、“不方便”。一位姓张的合肥市民告诉记者,他不久前购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从亲友处借钱付了购房首付款后,本打算凭购房凭证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几万元余款还给部分亲友,“没想到提不了,答应还亲友的钱又还不上了”。
答复避免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
    近日,记者就上述情况采访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接伟。接伟坦言,按照合肥市以前的政策,市民凭购房凭证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每个月扣缴的公积金可划抵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月供。去年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出台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对购买自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其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以后,且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新管理办法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制定的。”接伟说。
    接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面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接伟解释说,出台新政策主要是为了保障使用者真正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基本住房,避免有人把公积金取出来用于其他用途。
    接伟同时表示,一些人认为公积金是自己的,他们没有考虑到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呼吁公积金应当方便受益人提取
    针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上述规定,记者采访了消协人士及有关专家。
    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赵继华认为,公积金是用来解决群众购房难问题的,制定公积金管理政策时应该围绕这一宗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购房者有权利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用来偿还购房款,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为了防止少数购房者取出公积金用作其他用途,就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不让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而且,不允许购房者将公积金直接划抵贷款月供,必须到第二年才能一并提取前一年扣缴的公积金,这也给公积金受益者增加了麻烦,“公积金的一半是从购房者工资中扣缴下来的,这等于增加了购房者经济负担”。“公积金管理要惠及广大缴存公积金的人,在政策制定上应尽可能地考虑为他们提供方便,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孔令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法规摘录
六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洪敬谱/整理)
●相关链接
北京公开八类住房公积金信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 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多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如何使用?从5月1日起,8类住房公积金信息向北京市市民公开,市民可以通过填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北京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近几年,外省市先后出现了一些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投资、炒股现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该办法,从5月1日起,市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管理中心政府网站在线填写或者信函邮件、传真3种方式,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据悉,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8个方面,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5个方面的内容不在公开范围之列。
(李海霞)
责任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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