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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月起化妆品有问题经营者须召回
时间:2008-04-24 14:12:4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深圳5月起施行相关召回制度,推行首营企业审核制

  本报讯 (记者/罗莎) 日前,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推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以及化妆品召回制度。该规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

  进货验收记录须保存两年以上

  规范提出,要推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首营企业即购进化妆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购销关系的化妆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即本企业向某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化妆品。

  根据该制度的有关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采购时应索取供货企业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证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此外,经营者还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制度,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销售人员介绍化妆品时,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八类化妆品不得销售

  规范明确,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八大类化妆品: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者如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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