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发放工资统一按新规扣税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巫广安 刘雯婷 张海兴)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此外,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4800元。知获相关消息后,有些市民致电市地税局询问:“如果2月份的工资3月份才发放,那么怎样计算个税?”
针对这一问题,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月工资2000元以下的工薪阶层将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根据文件规定,从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还特别强调,“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为使公众更清晰地了解这一调整,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还特意举例说明(详见以下举例)。
另据了解,因个税起征点调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软件业户端已进行升级,市地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及时下载补丁,确保在3月31日前升级完毕。补升级补丁可登陆以下路径下载:广东省地税网(www.gdltax.gov.cn)→办税大厅“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业户端升级补丁下载。
■举例
3月前:仍按1600元起征点扣除
某单位于2008年2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1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3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1600元)×10%-25=115元
3月后:须按2000元起征点扣除
某单位于2008年3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4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是2008年3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2000元)×10%-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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