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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投寄快递应如实注明物品及价值
时间:2007-12-14 11:13:5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本报广州讯(梁慧玲 记者黄劼)消费者在交寄快递物品时,没有在快递单上标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和价值,一旦出现物品丢失、损毁等情况,将面临索赔难的困境。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为此提醒消费者,投寄快递应注明所寄物品及价值,对贵重物品最好选择保价投寄。
    12月3日,东莞市的张先生向东莞市消委会投诉称,他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台价值4650元的电脑货运到湖南老家。交寄时,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对他说,“快递单上不要填写所寄货物的名称、价值,怕有人见财起异心。”张先生听信了这一说法。没想到,电脑在投寄途中丢失。随后,张先生拿出其所购电脑的发票,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发票上“价格4650元”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这时不承认张先生当时投寄的是电脑,拒绝了其索赔要求,仅同意按行规,即赔偿张先生已支付快递费的3倍共计168元。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张先生没在快递单上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及价值,是其维权失败的关键因素。因证据不足,消委会无法支持张先生的索赔要求。
    东莞市消委会法律顾问李井刚律师表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遇到纠纷一般参照《邮政法》、《民法》、《合同法》来解决。确定快递服务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其前提是在投寄时,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约定委托货运的物品及价值。如果在快递前双方未约定,事后消费者又无法举证自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只能参照行业惯例协商赔偿。
    据了解,当前部分快递企业存在诚信缺失、人员素质低、接包转包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诸如“贵重物品,不要注明名称和价值,写了更易丢”的说法。投寄时,消费者务必在快递单上如实注明物品的名称和型号、价值,以及特殊要求或约定,并提醒收件人收件时当场查验物品的完整性,避免发生损失引发争议。对货运贵重物品,消费者最好选择保价投寄。

责任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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