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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换老板 不得否认“前债”
时间:2007-12-05 14:09:5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基本案情

  宋女士从2003年起就在某美容院做美容,她那时交了1万元美容护理费。

  2006年初,宋女士又续费1000元,当年12月,她再次续费1000元。

  今年1月16日,宋女士去美容院时,发现美容院已停止营业,而她三次付款所购买的美容服务都未完成。

  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将她未完成的美容项目折合成钱返还给她。

  美容院则称,现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去年10月接管了该美容院,只认可宋女士去年12月所交的1000元。

  美容院认可宋女士自2003年起与美容院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但称她所购买的相当于4425元的美容项目发生在前任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期间,刘某给杨某的继续服务的客户名单上没有宋女士的名字,不同意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查,美容院现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就转让协议纠纷向前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提起诉讼,美容院停止营业。

  在庭审中,美容院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美容院返还宋女士4425元。

  法官析案

  张蕾法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宋女士与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美容院停止营业的行为致使宋女士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并且美容院在庭审中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所以可视为双方就合同解除已达成一致,美容院应及时返还宋女士尚未完成的美容项目所相当的金额4425元。

  此外,该美容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的更替及内部的经济纠纷不能作为影响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宋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美容院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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