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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厂修车 保险公司也得赔
时间:2007-10-18 10:42:3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崔亮

  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李先生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昌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范围内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案件缘起

  爱车被撞 拒到指定厂修

  2007年6月11日21时10分,孙先生驾驶自己的夏利汽车行至昌平区府学路亢山路口东50米处时由西向北转弯,与李先生的汽 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先生车上有人受伤。

  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他多次找孙先生要求其给自己修车,但后者拖延拒修。他只得自行找修理厂修理,共花去10982元。

  李先生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导致自己汽车贬值,请求法院判令孙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10982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价值贬损费5300元、评估费200元。

  孙先生指出自己的车辆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了损,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李先生不同意。

  孙先生说,李先生的车是旧的夏利,所以李先生的车辆修理费不应该达到10982元。如果更换旧件,应将旧件提供给保险公司,但李先生未提供,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且车的价值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有贬值。

  孙先生还说,李先生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额的部分再由自己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三者险 保险公司必须赔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因本次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孙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孙先生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000元,孙先生赔偿李先生汽车修理费、交通费、车辆价值贬损费、评估费共计14532元。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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