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广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食品频道 >> 食业聚焦
“福寿螺事件”:凭什么说你在我这里吃过福寿螺?
时间:2007-07-17 10:21: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刘旦

杨仿仿发病后只有一边后背能排汗

 

 去年夏季发生在北京的“福寿螺事件”至今没有停止,相关各方开始在法律上寻求“说法”。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获悉,事件中的受害者之一、居住在广州的台湾人杨仿仿状告北京“蜀国演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将于明天在北京再次开庭。杨仿仿要求北京“蜀国演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作真诚的赔礼道歉。而北京“蜀国演义”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印证其与被告存在用餐的消费关系——原告是否曾在“蜀国演义”进餐成案件“定性”关键。

   

 原告杨仿仿诉称,虽然“蜀国演义”未给用餐发票,但原告以用餐中拍摄的5张照片及在场的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及全家确实在“蜀国演义”进过餐。之后他与同在“蜀国演义”进餐的父母、妻子及不足两岁的女儿相继发病,被确诊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

   

 “蜀国演义”则称,原告杨仿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在“蜀国演义”就餐的事实。认定“福寿螺事件”中所有的确诊患者必须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而在这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北京市卫生局调查确认的57名患者中并未包括原告杨仿仿。并指出,北京市卫生局作为本次公共卫生事件的主管政府部门,其对确诊患者的调查结果最具有权威性,其调查结果是真实的,不容置疑的。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调查结果,被告无法确认杨仿仿是在“蜀国演义”就餐引起的患病。

   

 “蜀国演义”还辩称,原告杨仿仿并未提交用餐发票或者其他就餐的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消费关系;而原告提交的照片其背景无法证明拍摄的地点确为“蜀国演义”餐厅,且照片显示时间与原告所说进餐时间不一致。“蜀国演义”还认为,为原告杨仿仿提供证言的证人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存在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对此持有异议。


责任编辑:巴玉珍
相关新闻
讨论区
共0条评论,点击查看相关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中国消费网电话:010-68985744 6898718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 邮 编:100037
Copyright ©2001-2006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网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30762号
中文域名(中国消费网.中国,中国消费网.cn)和CN域名(315ccn.cn)、通讯地址:中国消费网
技术支持:北京金鼎立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