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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汽油案追踪:中石化与加盟店问题油难脱干系
时间:2006-04-19 13:22:3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李方
    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中石化加盟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如果是加盟店从其它渠道购进的社会散油,中石化不会替加盟店“买单”!消费者应该去找相关执法部门投诉解决。
    对此论点,很多消费者纷纷质疑:“我是到挂着中石化牌子的加油站买的油,出了问题,中石化岂能一推了之?”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对消费者的主张大加肯定。他认为,无论转让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其品质质量应该是同一的、不能降低。因为,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是因为他们非常相信品牌商标所形成的公信力。如果该品牌所蕴涵的品质不一致,存在较大差异化,消费者就很容易被误导,受到损害。
    武高汉特别强调说,品牌持有者在转让品牌后,如果疏于管理、放任品牌受让者自行其是,因此导致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与原品牌质量有差别甚至发生问题,在客观上形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损害,品牌持有者无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品牌持有者明知品牌受让方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不予纠正解决、任其存在并侵害消费者,这就要承担主观故意责任。客观误导与主观误导,错误的性质大有区别,后者要承担的责任大大高于前者。也就是说,主观误导性质更恶劣。品牌所有者当然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记者采访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时注意到,该公司对加盟加油站采自社会散油的油品质量,极为不信任。武高汉认为,中石化所谓不替加盟站问题油买单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从法律的角度证实中石化有关说法没有道理。
    刘俊海研究员认为,商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叫外观主义法理,在商事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信赖交易当事人的法律身份。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加油站加油时认准的是中石化这个牌子,而并不知道中石化把自己的品牌出让给另一方使用,那么,消费者有权利认为自己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是中石化公司。如果消费者这种判断是善意的话,就可以推定中石化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既然作为合同买卖一方的当事人,中石化就应该对加油站提供的有质量缺陷的油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为什么中石化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请求承担责任?理由是:因为中石化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加盟店去追诉,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从加盟店得到赔偿。依据就是它们内部签订的加盟协议。其二,我们的成品油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垄断的经营方式,谁垄断了成品油加油站的经营权,本身就意味一种资源转让,由此赚取一定的利益回报。既然中石化赚取了品牌转让所产生的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中石化发展加盟店只是注重自己的规模,却忽视了加盟店的诚信质量经营管理,所以中石化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不管中石化与加盟店内部如何约定,对外都是共同责任,所以,一旦发生油品质量问题,中石化难脱干系。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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