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些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因经营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难以获得赔偿。
有关专家表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并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疑似受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对食品经营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内容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消费者投诉,并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只有严格把关,将无照经营者和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才能避免因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前者与后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或者约定确定,前者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对于超过应承担的份额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向后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