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当前位置:首页 > 消协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月月315”为消费维权支招
2021-06-07 17:5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铭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铭)6月4日,“四川消委”微信公众号“月月315”第五期向广大消费者发出预告,将在6月7日-11日期间,由两名律师顾问团律师集中答疑解惑,为消费者维权支招,希望消费者不要错过。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不断推动学习教育“动”起来、“活”起来,“月月315”律师答疑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目前通过微信、微博和抖音新媒体平台,共收到消费热点难点问题60余个,通过律师顾问团律师的精心解答,有效地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同时从中精选了18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答疑,分期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直播带货”方兴未艾,也是眼下消费者最热门的购物方式,但因为假冒伪劣、货不对板、售后服务差等原因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一位消费者就遇到了难题:在直播间购买的护肤品瓶底粗糙,字迹不清,查不出批号,申请退货被拒。

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薇律师明确支持消费者退货,建议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同时建议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可以通过截屏、录屏保留主播承诺,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小宇加了猫”遇到了教育培训的难题。大约五六年前,她报名参加了一个培训课程,毕业时被告知必须将课程推荐给一名亲朋好友,然后才允许毕业。一位朋友答应上课,但教育公司说要缴费才算,于是帮朋友垫付了费用。可几年后课程停办了,朋友也没时间进班,找教育公司退款,负责人答应退款,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向她详细介绍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认为教育公司应当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导致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退还培训费,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利息。同时指出,教育公司要求学员拉一个客户才允许毕业的行为,属于损害对方利益的无效法律行为,若教育公司因此拒绝学生毕业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谢谢您,您的回复对我帮助很大,我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了。”听了律师的专业意见,“小宇加了猫”感到非常满意。

四川省消委会信息宣传部主任任军告诉记者,四川省消委会开通微博、微信和抖音新媒体平台后,拉近了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消费者纷纷在文章后面点赞和留言。一般问题留言立即就进行了回复,“给消费者指个向”。“月月315”答疑主要针对留言中相对比较专业的问题,再结合主动搜集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专业律师集中解答。

“相当于医生坐诊一样。”任军说,“先提前一周公布本月集中答疑的时间和答疑的律师,然后集中一周时间搜集问题。每天下班的时候把问题交给律师,第二天早上把律师的答疑回复消费者。周末和法律事务部一起讨论,精选几个问题,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出去”。

郭龙伟律师是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四川省消委会最忠实的顾问团律师之一,值守“月月315”答疑期间,他回答了消费者3个维权问题,一个是在连锁牙科诊所购买牙齿矫正套餐后异地消费问题,另外两个都是关于二手车消费中的质量和价格问题,他都一一进行了解答。

“对待消费维权的问题,一般都是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等各项权利入手,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力争准确、专业、通俗、管用,希望消费者从答疑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维权帮助。” 郭龙伟说。

“月月315律师答疑就是奔着解决消费者的维权痛点去的。”任军表示,这项工作将持续坚持下去,下一步将和法律事务部一起,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团的作用,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