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私自网购手机合同被判无效
2021-03-17 19:1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黄慧 薛庆元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黄慧 记者薛庆元)未成年人私自网购高档手机平台不退换、购买到库存三年的空调机申请更换被拒、员工以旅游公司名义收取旅游者费用后截留客户旅游款、教育培训机构不明确告知课时条款......从网络购物、教育培训到家电、旅游消费,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转变,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类型和数量呈扩大趋势。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消费者维权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购物、二手交易、预付式消费、美容医疗、食品安全、旅游等多个方面,均是当前消费者投诉维权的热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传播与普及,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警惕,促使消费者理性、审慎消费,同时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崔民介绍,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共1736件,同比上升10.7%,涉案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旅游合同、医疗美容、健身服务、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多个方面。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未成年人私下网购高档手机且未经家长追认,家长申请退货遭拒的案例。出生于2005年的龙某瞒着其母亲吴某,偷偷以QQ号登录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的高档手机。据龙某自述,一部分是压岁钱,其他从家中拿取。吴某事后查询发现,龙某登录用户名未实名注册,并且手机为货到付款购买。吴某多次致电该电商平台,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以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军表示,此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法院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龙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龙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退还部分货款4200元,原告返还手机。

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起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古玩,发现与最初描述不符遂拒收的案件。当前,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已逐渐涉足商品买卖领域,当消费者在上述平台中发生消费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权?就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庆东。胡庆东表示,在社交类平台中进行商品交易时,消费者可以将语音、聊天记录、电子转账等作为重要的留存证据,但是也存在一个难点,当消费者与某一个自然人在上述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时,如果消费者不能明确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等,发生消费纠纷时,后期维权会有很多麻烦。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社交类平台中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要谨慎、理性,确认对方身份,防止发生消费纠纷时陷入难以维权的困境。

2020年度十大消费者维权保护典型案例还有李某与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与孙某、张某、车业公司等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虞某与某宠物店买卖幼猫案,王某与某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沈某与寇某红木家具买卖纠纷案,赵某与某烟酒店产品销售责任案,张某与某美容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李某等人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