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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 两名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2021-02-10 13:0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 徐文智 王雨昕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王雨昕 记者徐文智)“植物减肥!三天溶脂!想瘦就瘦!”你是否也曾看到过这样令人心动的减肥产品广告呢?千万当心,这样的产品很可能对人体有害。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9年5月,被告人盛某购买荷叶粉、决明子粉等原料与制作工具,通过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的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加工制作大量“减肥胶囊”和“减肥奶片”,通过网络销往陕西、山东、江苏等地,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宁市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减肥胶囊”1万粒、“减肥奶片”1万片。

被告人孙某某系西安市某高校护理专业的在校学生,为牟利从被告人盛某处购入大量“减肥胶囊”,并从淘宝买来包装纸盒、塑料瓶、干燥剂等材料进行分装,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执法人员在其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172盒。

资料显示,盐酸西布曲明曾被用于肥胖症治疗,但因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0年就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据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其本人也服用了该款“减肥胶囊”,除体重减轻外,还曾出现口干、浑身无力等症状,而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其目前患有肾病,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盛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A4腰”“BM风”“白瘦幼”等审美取向一度风靡,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与无处不在的外貌审视,也让“外貌焦虑”逐渐成为一个严肃的社会话题。不少人为了变美铤而走险,不惜选择过度节食、物理催吐、滥用药物等有损于身心健康的方式。法官提醒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必因他人的评价而对自己过于苛刻,不要被单一的审美“框”住欣赏自我的眼光。“美美与共,和而不同”,比起狭隘刻板的尺寸与维度,不妨用更加理性、健康、阳光的方式去追求一种自在、舒适的状态,珍爱生活、善待自我,拥抱属于自己的美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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