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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涉不合格大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1-01-08 16:4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朱海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朱海)2021年元旦前夕,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萍乡市安源区金马米业经营部、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萍乡富勇贸易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萍乡市媒体或者刊物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

据查,2019年1月25日,萍乡市安源区金马米业经营部以每公斤5.3元的价格,从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购进同一批次20包、重量为10公斤、商标为“武详”的“安福贡米”,共计200公斤。之后,以每公斤6.44元的价格销售给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超市。该超市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5包,销售金额为1050元。2019年2月26日,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查出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共计50公斤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同年2月12日,萍乡富勇贸易有限公司同样以每公斤5.3元的价格,从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同样为10公斤的15包商标为“武详”的“安福贡米”,共计150公斤。之后,以每公斤6.65元的价格销售给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1050元。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同样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抽检查出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两批次抽检信息被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后,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对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9年4-5月,萍乡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萍乡市安源区金马米业经营部、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萍乡富勇贸易有限公司和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销售时也进行了出厂检验,且在整改期间提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7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李政林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说,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安福县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依法对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派专人指导该厂进行了全面整改。2020年4月,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监督抽检计划对该厂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同年8月、9月、10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又按照“大米质量提升方案”要求,连续3个月对该厂生产的大米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不仅如此,全县绝大部分粮食加工企业还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购买了重金属检测设备,主动对收购的原粮进行检测,把好源头关,保证食品安全。

虽然上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走访市场监管部门得知这一线索后,认为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大米,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25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经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被告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萍乡市新万仕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县县城粮油加工厂还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共2.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当事人均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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