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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强收费遭质疑”追踪 :法院判定业主无须交纳2020年度“增值服务费”
2021-01-06 12:3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传江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传江)2020年6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以“万科物业强收增值服务费遭质疑”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人新村招商·诺丁山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长春万科物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强收所谓增值服务费。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用户无需向万科物业交纳2020年度增值物业服务费,但对于已交费用的法院没有支持返回。对于赢了“一半”的判决,消费者并不认同,已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加收2019年度增值物业服务费无效,予以返回。

哈尔滨招商·诺丁山小区是由哈尔滨招商嘉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万科物业负责前期物业。《哈尔滨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不含别墅、公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还规定,房屋预(销)售前,由建设单位将物业服务标准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部门据此出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户时,物业企业应当依据市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据了解,无论是开发企业还是万科物业,在向发改、物价部门报备以及被审定的前期物业费标准都是每平方米1.6元/月。政府部门审定批复中明确: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期两年,经业主委员会与万科物业协商确定服务和收费标准的,批复自行废止。

然而,开发企业在售楼前与万科物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擅自增加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务费,前期物业费变成了每平方米2.52元/月,要求业主在签定购房协议时一并签订。此时业主对政府部门审定收费标准并不知情,更不知道所谓的增值服务费是什么。2019年交房入住时,万科物业要求业主必须在政府审批的每平方米1.6元/月的前期物业费基础上,再签订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务费的补充协议,否则不发放入户钥匙。尽管对加收增值服务费不满,绝大多数业主最后还是无奈地选择了交费、签字。有的业主虽然交了费,但拒绝签字。有的业主为此起诉到法院。

2020年7月,上百名业主陆续起诉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强加增值服务费无效,退回已收的增值服务费。

2020年1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用户与开发企业签定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及与万科物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增值服务协议》,对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确认,合同有效,虽然增值服务收费标准违反了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但该批复内容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批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增值物业服务属于基本物业服务之外的特殊服务性商品,应遵循自愿原则,业主已交纳2019年增值服务费,且该服务已完毕,费用不予退回。法院还认为,万科物业在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复的基本物业服务费标准之上,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拒绝继续购买增值服务,拒绝交费,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业主无需交纳2020年度增值服务费,但2019年度的不予退回。

业主对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并不认同,已提起上诉。

专家观点:

物业公司不能随意乱收费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威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的购房补充协议中并没有写明物业服务增值具体内容约定,只是将政府审批收费标准与增值服务费叠加,以“物业服务费”2.52元每月的标准让业主签字认可,混淆降低业了业主辩识度。而在进户时,万科物业又以“不签字交费无法进户”强迫签订增值服务合同。两份协议的签定并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客观现实,消费者在购房、进户签定协议时并没有选择权。

孙威认为,哈尔滨市发改委作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指导,其价格批复是依据《哈尔滨市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作出的,而该办法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授权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应作为司法认定其具有强制性的依据。如果物业公司可以随意违反《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将会造成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混乱。2021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包含拓展服务收费事项。物业公司如果在前期物业费收取时擅自超过政府审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应迅速纠正。

此案的最终审判结果,《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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