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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发出提醒告诫书 规范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
2020-12-31 08:52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两节”期间市场监管、新冠疫情防控、天气灾害防范应对等工作,规范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名优白酒、网络交易、交通运输与旅游服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12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经营者自觉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地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安全、交易公平的商品和服务;

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实施市场混淆、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垄断协议行为除外;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各有关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时,应当严格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办法》规章规定,不得实施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垄断违法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泉州辖区内有关市场主体的价格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拨打“12315”免费维权热线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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