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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支持起诉,失联商家的股东主动为消费者退款
2020-12-28 09:3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黄劼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黄劼)商家收取消费者的预付费后失联,公司注销,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后,原公司股东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退款。这是深圳市消委会开展对跑路商家的消费者支持起诉工作来,首次出现的股东主动承担退款责任的案例。

据介绍,从今年4月起, 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反映灵秀瑜伽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秀瑜伽公司)老板单方宣布倒闭并解散所有会员群、但不予退款的群体性投诉。5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的调解人员前往灵秀瑜伽公司的经营地址了解门店经营情况,发现场地已搬迁,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

据深圳市消委会投诉系统数据显示,消费者对灵秀瑜伽公司的投诉共有43起。深圳市消委会与这些消费者联系后,决定支持消费者向灵秀瑜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但发现有23名消费者证据材料不足,又有10名消费者不愿意起诉,有8名消费者自行起诉,深圳市消委会决定支持2名消费者向灵秀瑜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消费者提起诉讼后,5月25日,案件的代理律师在网上进行立案。6月1日,深圳市消委会支持起诉灵秀瑜伽案立案成功。但到了11月初,消费者代理的律师发现灵秀瑜伽公司已在9月9日恶意注销。于是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追加灵秀瑜伽公司的股东为该案被告。11月24日, 经过律师和深圳市消委会的调解斡旋,灵秀瑜伽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给消费者退款,并签署和解协议,此案撤诉。随后,2名消费者分别收到相应退款,合计3500元。

2名消费者获得退款后,分别给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发来信息,感谢消费维权中的帮助。

深圳市消委会负责此案的律师表示,原则上,公司与股东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或人格与公司混同,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股东注销时承诺偿还债务的情形,则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股东在尚未偿还完债务之前就将公司主体注销,深圳市消委会在发现该情况后,即向法院申请拟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股东得知则主动联系深圳市消委会,承诺由其履行退款义务,主动退款,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深圳消委会同时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风险来自于商家的违约,消费者在消费前可从几方面降低风险:

消费前充分考察商家的经营规模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如是否有分店、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制度;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购服务的数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金额,并充分了解服务费用明细,知悉自己所缴的费用包含哪些服务,避免商家乱收费、重复收费;向商家支付款项时,要求支付至商家对公账户。

另一方面,要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比如签订的协议、商家宣传册、支付凭证(支付宝、微信等)或现金收据、上课记录以及其他可证明消费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法条索引: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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