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微信朋友圈卖“尾单”冒牌奢侈品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三年
2020-12-22 15:5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辽宁省大连市李某、张某等3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打着“原单、尾单”的旗号公开售卖知名奢侈品牌服装,3年时间非法经营数额近百万元。12月1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8万元。

记者采访获悉,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KENZO”(肯佐)、“BURBERRY”(博柏利)、“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品牌的服装。李某、李某某从广州等地采购服装面料、商标标识和正品服装样品交于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按照样品将面料裁剪成半成品,后由李某某经营的刺绣厂在半成品服装上刺绣或印花,再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成成品服装,最后由李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现查明已销售的服装金额为533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服装经核算总价849855元,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为903175元。另查,“KENZO”“BURBERRY”“BALENCIAGA”“GUCCI”及相关图形均系在我国服装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法院认为,3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对3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3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8万元。违法所得53320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没收。

律师说法:

侵犯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誉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3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做为商品生产者,应对其使用的商标依法进注册后方可使用,否则将会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经营者在没有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假冒他人的商标,销售同类产品,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销售额达到了一定额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该标准,同样面临着行政处罚或因商业欺诈承担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