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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促销新规: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模式
2020-11-09 17:3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多位律师表示,《规定》细化规范了许多促销场景,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模式。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表示,《规定》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将一些新型互联网销售模式都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比如免费试用,先试后买,双11满减、满赠的优惠价格战,都可以被认为是促销行为。

二是不得开展“刷单”等虚假促销行为。《规定》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重点打击“刷单”“刷量”“刷信誉”等违法行为。

三是新增了对假借促销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结合《规定》第二十六条,构成商业贿赂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违法责任更加严格。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经营者有前述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丁梦丹表示,从上述条款来看,无疑是对经营者促销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但她也指出,目前对于经营者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各大电商平台组织的各种有奖抽奖活动,是为了促进平台的销售,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是否纳入本规定“经营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此种有奖活动,以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值得深入思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哲瑀表示,《规定》细化了许多促销场景中的规范,电商经营者必须注意三个重点:一是必须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不能设置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二是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三是促销范围包括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这些促销活动都要遵守《规定》。

严哲瑀还表示,由于《规定》从12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双11”影响不大,但是电商经营者在之后“双12”等活动中,不能持续沿用“双11”的促销规则,一定要对照《规定》进行比对整改,否则可能会因为违反《规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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