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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A不能替代汽车召回 缺陷汽车管理面临新挑战
2020-11-05 15:2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文新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文新)10月28日至10月30日,短短3天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9家汽车厂家的召回信息。“近5年时间里,平均每年召回次数达到227次,相当于每个工作日都有汽车召回。”在近日于山城重庆召开的“汽车召回技术标准与政策最新进展”专题论坛上,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部主任肖凌云透露,从新能源汽车的故障类型来看,动力电池故障高达77%,其中的82%是电芯热失控。

随着汽车“新四化”时代的到来,智能网联汽车大规模量产,自动驾驶也正步入商业化前夜,这些变化给缺陷汽车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次专题论坛上,与会专家透露目前有10项与汽车召回相关的标准正在制定中。

近年来,通过软件升级方式进行的召回占比较多。 本报记者吴博峰/摄

召回缺陷汽车占全国汽车保有量三成

据肖凌云介绍,自2004年3月建立召回制度开始,截至2020年9月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19次,召回缺陷车辆8010.2万辆,约占我国汽车保有量的30%。召回原因除了传统的气囊/安全带、发动机、转向/悬架和电子电器总成等缺陷,由软件故障和新能源汽车故障引发的召回数量,在近几年呈现明显增长态势。“尽管国内的汽车召回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相较于美国等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还存在差距”,肖凌云指出,目前国内已有的召回案例中,大部分是因缺陷调查而被动召回的,占比达56%,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30%,其余70%是企业自主召回的,这表明国内企业在自主召回方面做得不够。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部副主任董红磊分析说,这与现阶段国内汽车召回法规和技术标准还不完善有较大关系。目前国内汽车召回制度体系虽然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构成的“四位一体”召回制度体系,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汽车召回法律。另外,在如何实施召回、怎么勘定缺陷、如何评估召回效果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

不能用OTA方式逃避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涉及程序或软件故障的汽车召回213次,涉及车辆683.02万辆,占总体召回数量的9.0%,增加趋势明显。

在这213次召回中,通过软件升级方式进行的召回169次,占比79.3%。“我国目前主要以4S店升级软件的方式来完成,未来一定是通过OTA(软件空中升级)方式来解决。”肖凌云指出,通过OTA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召回完成率,现在一个召回可能需要两年时间,而未来通过OTA召回,可能两周就能解决。同时,还可大幅降低召回成本,2019年OTA技术在汽车软件、程序升级中,为我国整车厂节约165亿美元售后体系的支出。

有汽车厂商提出采用OTA方式之后,是不是就不用召回了?肖凌云明确表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鼓励采用OTA方式实施召回,但不能用OTA方式为借口逃避召回。OTA只是技术服务,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召回。根据召回法规的相关要求,不管OTA是作为召回措施,还是作为技术服务,都要履行召回备案义务。

火灾事故报告不及时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近年来关于新能源汽车自燃等安全问题明显增多。2019年全国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达到560余起,今年前三季度达到700起,火灾车辆几乎涉及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品牌。

针对这种情形,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NAIS)为基础,建立了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以开展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在65起火灾事故中,行驶里程在1万-5万公里的车辆事故发生概率最高,动力电池故障是火灾事故的主要致因,占比达77%。在动力电池故障中,则以电芯热失控发生频率最高,在上述事故中占比高达82%,且这些车辆呈现三种特征:深充深放,高频次快充,高强度运行。

“目前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方面,生产者存在几个新的问题:事故报告不及时;动力电池在技术共享、数据分享上存在差别;远程数据不完整,技术管理不完善,报警阈值过于宽泛;深度调查水平非常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工作流程是先通过事故深度调查发现火灾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要求企业做试验”,肖凌云介绍说,通过试验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确定范围和解决方案,最后才是召回。事故深度调查是开端,终点是召回。召回以后企业要做一件事情,即针对该召回进行产品改进,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10项召回标准即将出台

据肖凌云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开展OTA监管试点,以及OTA召回标准和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工作,并制定了《基于远程升级技术的汽车产品召回实施要求》标准,目前已完成了初稿。

除此之外,董红磊透露目前还有9项汽车召回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正在推进当中。比如针对车辆信息安全缺陷的判定,制定了《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缺陷评估指南》,对汽车产品信息缺陷评估的基本要素、评估流程和评估结果处置等进行明确,该标准已经立项,正计划在网上公示。

在帮助企业更规范地实施召回方面,正在推进的是《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该标准分为4个部分,其中第2部分的“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策”和第3部分的“召回实施与产品安全改进”已提交立项,而第4部分的“管理与评价”则还在起草中。

针对召回实施过程、召回效果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分别制定了《汽车产品召回编号规则与编号应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其中,《汽车产品召回编号规则与编号应用》已于9月29日发布,计划于2021年4月1日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正处于批准阶段;《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处于立项、计划在网上进行公示阶段。

“这10项标准基本是围绕召回流程提出来的,对于召回制度来说它是一个闭环”,董红磊称,其出发点就是消费者投诉,也就是缺陷报告,如果这个问题涉及安全性能,就需要进行缺陷调查与认定。缺陷经过认定,就有后续的召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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