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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最低消费”换马甲上场
2020-11-05 09:3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吴学安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违者最高罚款1万元。

餐饮行业设置最低消费一直遭到舆论批评,因为最低消费不仅容易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还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交易的霸王条款。《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的规定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对“最低消费”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可喜的进步。但还需要对可能出现的经营者“钻空子”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让禁令能够得以实际落地。

其实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回复媒体采访时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多年来,餐饮企业的“最低消费”依然一直存在,有的餐饮企业明知故犯,有的餐饮企业虽然表面上宣布不设“最低消费”,实际上却变相设置了所谓服务费、茶位费、开瓶费、洗杯费。

餐饮企业之所以敢钻法规空子,甚至明目张胆违反法规的规定,原因之一是关于“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往往比较笼统,将“最低消费”等同于“直接的消费下限”,这就给了经营者钻空子的机会,只需将“最低消费”改头换面,就可以回避针对“最低消费”的禁止令。

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解释或实施细则,对各种所谓的“变通”作出界定,堵上漏洞,并明确执法部门的管辖权以及监管不力的处罚后果,加大执法力度。还可以鼓励消费者对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的商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积极查处,通过社会协同共治,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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