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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六成消费者不知道家电安全使用寿命
2020-09-22 10:3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家用电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吗?使用家用电器超过安全年限发生意外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关于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生产者等相关方应该做什么?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邀请上海市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法律专家、家电专家、公益律师以及行业协会代表,召开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公开讨论会。上海市消保委建议,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并由第三方来制定,保证公正性、权威性。

  安全使用年限被忽视

  2007年,国家发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首次提出“家用安全使用年限”概念、标准原则和框架,但没有明确规定家电产品具体安全使用年限。今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团体标准,对家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和干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燃气灶、吸油烟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给出了具体年限要求。

  上海市消保委调查显示,73.5%的消费者家中有使用年限较长的家用电器,60%的消费者表示不知道家用电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对此情况,上海市桃浦镇社区党委副书记梁慧丽阐述亲身经历,其社区独居老人洗澡时有麻电感觉,经物业电工上门检查,热水器确有漏电情况。经询问,老人表示该热水器已经用了十几年。上海市人大代表爱新觉罗·德甄认为,现在的年轻消费群体消费习惯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他们可能更加关注家电产品好不好用,不会特别留意使用年限。

  同时,上海市消保委还对家电行业42家主要品牌售后热线进行了电话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2.5%的品牌家电售后热线表示没有安全年限或说不清安全年限。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韩建华表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有关家用电器强制性使用年限的标准,8年、10年都仅是市场上、行业里有约定俗成的说法。

  “寿命”和“质保”要厘清

  针对“安全使用年限”的概念和意义,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看法。韩建华表示,团体标准设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其性质是消费提醒,提示消费者及时更换家用电器,促进当前时代家电产品的更新迭代。复旦大学工程师任超英认为,“安全使用年限”是一种相对概念,应当综合考虑家用电器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方法等因素。上海市质监院高工俞毅敏则表示,企业可以以自我申明的方式明示年限,但是不能低于该类产品的整机或者相关零部件的“三包”期限。

  关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产生纠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上海市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克认为,需要厘清生活用语“安全使用期限”和法律概念“质量保证期间”之间的关系,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并不当然推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免责。而上海市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王佳瑜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标注安全使用年限不会给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责任带来任何改变。另外,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培伦强调,“安全使用年限”的标识方式、方法要和后果的严重性相对称。

  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陶爱莲认为,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应在产品和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安全使用年限,在销售时主动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可以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化的方式,在产品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安全提示。

  对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经营者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安全使用的帮助。陶爱莲表示,对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消费者可能存在两种选择:一是消费者觉得产品老旧选择更换时,那么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应的家电补贴和以旧换新服务;二是如果消费者觉得产品没问题选择继续使用,那么对于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但是仍能正常运行的家用电器,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安全协助,如在电器临近安全使用年限时,经营者可以提供上门安全检测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能安全使用。

  此外,陶爱莲还建议,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当由第三方来制定,保证公正性、权威性;制定的依据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并以大量的试验和客观的数据作为支撑;制定的过程必须是公开、公平的,邀请各方参与,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通过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年限作出规定,并要求经营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也要提供相应的维保跟进服务。同时,鼓励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安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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